非洲突尼斯贸易和出口发展部、工业、矿业和能源部以及卫生部近日发表声明, 正式宣布决定对进口产品采取事先检查制度,同时规定产品需直接自出口国生产的工厂进口。
其他规定还包含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供申请进口有关产品的发票,包括贸易和出口发展部、工业、矿业和能源部、国家食品安全局。
进口商须向相关机构提交包含以下文件的进口信息:出口工厂提供之发票、出口国官方出具之工厂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业务活动的授权的证明,证明制造商已采纳质量管理系统等证明。
此外,还包含出具进口产品类别的声明,产品的商标和经拥有者授权生产的商标。批准进口产品的样品、出口国政府方签发的异地运输证书(OTC) ,证明进口产品质量符合使用标准的文件和报告。
以下情况不受规定约束:从国家机构、公共机构以及地方当局进口;为工业部门和相关服务以及手工业部门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进口原材料和半成品以及备件;再生能源生产项目的进口设备;无需付款或货币转账的进口;受益于免税的进口,如大使馆和类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