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厦门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近日,厦门市商务局、财政局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据悉,《办法》旨在鼓励厦门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拓展渠道、打造品牌、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海外仓等途径,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厦门市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跨境电商生态环境,做大业务规模,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此次《办法》围绕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公共海外仓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集货仓建设及供应链平台建设等五大方面发力,真金白银给予企业奖补,单项最高奖补200万元。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跨境电商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国家高度重视(2015年以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及跨境电商试点),我市获批设立综试区以来,持续优化跨境电商生态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业务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海外仓规模较小、航空货运能力不足、跨境电商平台质量不高等问题。202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李克强总理在第130届广交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都提及海外仓、智慧平台等跨境电商发展重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贯彻落实文件及讲话精神,结合我市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83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厦财商〔2020〕34号)。
三、目标任务
鼓励我市跨境电商企业通过拓展渠道、打造品牌、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海外仓等途径,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我市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跨境电商生态环境,做大业务规模,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四、扶持方向
主要支持内容包括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公共海外仓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集货仓建设及供应链平台建设等五个项目,拟扶持项目主要为按标准兑现类。
(一)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项目
扶持内容:支持企业开展独立站跨境电商业务模式,对独立站达一定业务规模的品牌企业予以补助。对拥有自主品牌且独立站上年跨境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
1.拥有独立域名及运营自主权,上线运营2年以上,且持续常态化运营;
2.申报的独立站上年跨境交易额总合超2000万人民币(含)(允许一家企业多个独立站跨境交易额统算,一家企业独立站合并计算数量不超过5个);
3.入选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企业培育库,且被认定为成长品牌、优秀品牌企业;
4.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主要申报材料:
1.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还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2.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网站访客来源国别结构图等);
3.独立站上年度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年度销售总额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4.上年度独立站销售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成交金额、支付信息等);
5.项目申请、真实性承诺、税收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
(二)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
扶持内容: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提升品牌影响力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项目,单个海外仓予以5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封顶扶持资金200万元。
申报条件:
1.需于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
2.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厦门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含)以上〕;
5.被服务企业通过单个海外仓年发货单量达20万单(含)或年发货吨数达2400吨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或发货吨数占单仓总量50%及以上;(2)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达10万单或发货吨数达1200吨(须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查销售平台数据)。
主要申报材料:
1.场所购置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年)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合作模式的需提供合作方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等证明材料;
2.相关综合配套服务证明材料(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需提供至少一套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入库、出库全流程单据,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需提供至少一套相关业务单证及管理系统截图,如相关服务为仓库合作方提供,需提供与合作方合作协议);
3.海外仓ERP,WMS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截图、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4.海外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地图定位截图;
5.海外仓的介绍视频或宣传册,内容包括海外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6.申报年度每月发货单量及货值情况统计表及系统截图(截图按月提供,每月截图中显示每天业务量统计情况);
7.与本市企业签订的租赁或服务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需提供每家服务企业至少一条收发货信息系统截图);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项目申请、真实性承诺、税收证明及其他能证明海外仓使用权的补充材料。
(三)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扶持内容:鼓励建设、应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助力跨境电商企业做大业务量。对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上年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且被服务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5亿元(含)人民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1.自有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2.上年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
3.上年被服务厦门企业通过平台的外销收入超5亿元(含)人民币(数据可在厦门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主要申报材料:
1.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奖励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被服务企业数量及外销收入情况),并附与被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及相关外销收入佐证材料。
(四)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项目
扶持内容:支持各区发挥我市区位优势,积极引入服务于知名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高能级集货仓项目,引导建设布局合理、高效规范、技术领先、服务创新的集货仓体系,降低物流成本,吸引跨境货物向我市集聚,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对上年集货仓跨境收入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人民币的集货仓运营主体,在各区扶持政策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度奖励。
申报条件:
1.集货仓实际位置在本市,且在业务年度上半年报告市商务局;
2.集货仓运营主体自有或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商零售集货业务;
3.集货仓运营主体或合作商跨境收入超1亿元(含)人民币。
主要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仓库操作或者租赁合同;
3.提运单;
4.企业申请报告〔应载明基本情况,仓租、分拣系统、境内物流费实际发生金额及分拣量(吨)〕;
5.集货仓运营主体或合作商跨境销收入超1亿元(含)人民币相关证明材料。
6.真实性承诺、税收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
(五)跨境电商供应链平台项目
扶持内容:支持建设供应链服务平台,创新产品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碎片化、个性化市场需求。对供应链平台上年跨境交易额3亿元(含)人民币以上、平台活跃商户超1000家、工厂占地超1万平方米的平台企业,一次性予以10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1.平台拥有独立域名;
2.平台上年跨境交易额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平台活跃商户(上年度在平台上有成交记录)超1000家(含);
3.供应链平台自有或租赁工厂占地超10000平方米;
4.申报企业需持有供应链平台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主要申报材料:
1.平台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
2.平台活跃商户(上年度在平台上有成交记录)后台统计截图;
3.上年度每月销售统计表、平台年度销售总额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上年度产品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成交金额、海外妥投信息等);
5.厂房场地产权状况基本情况(自有或租赁、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申请、真实性承诺、税收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
五、其他说明
一是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是申报项目审核获补金额超过该项目预算资金额度时,按比例统一下浮给予补助,申请单位应同意调整结果。
三是申报单位为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是市商务局将另行出台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是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相关支持和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